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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报告期内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制定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预案的制定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已连续八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

定,勤勉尽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该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的商业往来,本次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在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开展,有利于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达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对公司当期及以后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影响较小;本次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在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开展,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达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次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协商确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对《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已不具备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2、根据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公司将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4,721,14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466,746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七、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投资行为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权锡鉴、曲晓辉、谷克鉴

2021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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