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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遴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的建议。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等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董事会发出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议通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委员须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召开、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整理完成后移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并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款第十二条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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