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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起诉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详见2019年11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2021年6月18日,进出口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初1326号),具体详见2021年6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初1326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惠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渝0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渝0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十页“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贵州

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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