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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1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1-027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州轮胎”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起诉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HK)Limited,以下简称“普惠公司”)、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商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详见2019年11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2021年6月18日,进出口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初132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25127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8号贵银大厦世纪商务城1栋21层4-8号

法定代表人:游杰

被告一: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MB InternationalTrading(HK)Limited)

登记证号码:53691820-000-01-19-8

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5号海港城海洋中心8楼826室

被告二: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1948R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区6楼1、3号)法定代表人:庞庆军

2、诉讼事由:

2019年1月,原告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第三人贵州轮胎(以下简称“戊方”)与普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重商化工(以下简称“甲方”)、弗沃德集团(德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橡胶贸易业务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号:HG-GL19001-1),约定:

(1)甲方负责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并委托丁方或戊方负责采购,甲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丁方或戊方采购计划数量及到港时间,丁方或戊方收到采购计划后应提前预留足额的银行额度,甲方在确定每月合作数量后,并将同等数量的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

(2)丁方或戊方在对外开证前,由甲方安排乙方或丙方按照信用证要求的合同金额的10%款项划入丁方或戊方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以便丁方或戊方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90天)。

丁方或戊方销售合同金额=采购合同金额+丁方或戊方手续费(手续费按照丁方或戊方采购合同金额0.6%计收)+银行费用(3个月开证费(0.12%);3个月承兑费(0.3%)。

甲方、乙方、丙方将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丁方或戊方享有质押货物的货权,丁方或戊方不能将货物全部或部分转售给第三方。

(3)丁方或戊方对外开立信用证到期,乙方或丙方需按时付款,并且丁方或戊方需配合甲方将同等数量货物货权归还甲方或乙方或丙方。

(4)乙方与丙方由重商化工担保,丁方与戊方由进出口公司/贵州轮胎担保。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与普惠公司、重商化工实际发生交易,弗沃德集团(德国)有限公司未参与交易,合作前期参与交易的各方合作均正常进行。之后有5笔交易,普惠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交易货款金额10%的开证保证金,原告随即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货物,并向供货商开立了5张信用证。

原告开立信用证取得货物提单(共25份)后,作为卖方与买方普惠公司签订了上述信用证项下货物买卖的5份《采购合同》(合计金额8,363,567.52美元),

并将25份货物提单交付给重商化工。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普惠公司仅于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170,000美元,扣除已支付的10%保证金836,356.75美元后,剩余货款7,357,210.77美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7,210.77美元(按2019年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706.8折合人民币52,000,765.70元支付)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62,834.26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上述货款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1、被告普惠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2,000,765.7元及赔偿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人民币52,000,76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普惠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商社化工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普惠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

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前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丰誉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谢延辉、董燕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本金1,305,958.36元。该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已诉讼保全,目前处于待开庭阶段。

2、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判决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被告方是否上诉不确定,且案件的执行结果无法估计,因此暂无法判断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初1326号)。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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