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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号)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每股6.30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58,730,158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5.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642,170.50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4,357,824.90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9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01730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910123670002484,截止2021年3月12日,专户余额为985,999,995.4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年产120万条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东方、刘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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