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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3: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公告编号2024-010股票代码:400114股票简称:东北电3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以特别决议案提交于2024年6月30日前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一、修订原因

根据2022年公司A股退市以来新上位法律法规新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废止,依照现行有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其他有关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拟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第一条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现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现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修改原公司章程,制订本章程。

现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修改原公司章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A股已于2022年5月24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暨摘牌,并于2022年7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要求列入本章程的条款不得修改或废除。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要求列入本章程的条款不得修改或废除。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经理指公司总裁,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负责人。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成为任何其它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成为

任何其它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所述控股公司运作。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香港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香港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第十六条第一款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外投资人和境内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7,3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

(i)A股共615,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6%;(ii)H股共257,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4%。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7,3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

(i)内资股共615,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6%;

(ii)H股共257,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4%。第十九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本条删除

原第二十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原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删除本章及各条原第四十二条股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股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另行规定。

原第四十三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的事项;

(一)各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或

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及其数

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

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的事项;

(一)各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或

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的

股份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原第五十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原第五十一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向公司申请就与该股票有关的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向公司申请就与该股票有关的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原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享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原第五十四条第五款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照本章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iv)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值和最低值,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照本章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iv)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值和最低值,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原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做出有损于全体或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须真诚地以公司

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

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他人

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及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计划。

本条删除

原第六十三条前条所指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

修订前修订后……原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1%以上(含1%)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

六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原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有明确规定的,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原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不少于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其通知期限及通知方式以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准。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二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十五日(不少于十个营业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修订前修订后原第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没有向任何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士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在该会议通过的任何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本条删除

原第八十三条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就提议通过的决议由股东举手表决:

(一)会议主席,或;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本人

或其代理人,或;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的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即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由提出者撤回。

本条删除

原第八十四条如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中止会议,则应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但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投票表决的结果应尽快宣布。

本条删除

修订前修订后原第八十五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本条删除

原第八十六条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本条删除

原第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须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会议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确保在股东大会召开10个营业日前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须将提案中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会议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确保在股东会召开10个营业日前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原第一百零四条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六款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

(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原第十一章类别股东会的程序

删除本章及各条原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从上届董事会或代表公司3%以上(含3%)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在举行股东会10个工作日前发给公司。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更换产生。董事由股东会从上届董事会或代表公司1%以上(含1%)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在举行股东会10个工作日前发给公司。……

(五)个人

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修订前修订后……原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须由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须由董事担任。

其中,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议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原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人数根据需要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向其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人数根据需要设置。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向其负责,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原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原第一百八十三条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董事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除非总经理兼任董事,否则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或投票。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董事总裁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除非总裁兼任董事,否则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或投票。原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原第一百八十五条经理工作细则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八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本条删除

原第二百零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原第二百零八条(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的义务所负的责任,可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本条删除

原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

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

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

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

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

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

原第二百四十条公司的公积金(指公司的公积金(指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仅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仅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原第二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业绩报告。上述业绩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股东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法定地址,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一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股东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法定地址,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一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告编号2024-010修订前修订后公司至少应当将董事会报告之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予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账或收支账(含前述财务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最迟须于股东大会年会前21天送达或寄至每名外资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原第二百五十五条如果公司有关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大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如果公司有关任何证券获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其证券在该交易所上市期间,向股东会呈交的财务状况报表,在满足以下条件下也可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一)公司依本章程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为获认可可担任H股公司审计业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获认可可担任H股公司审

计业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董事会已就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财务状况报表作出决议并公告。

原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公告四次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期报告于年度的前六个月完结之后6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120日内公布。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公告两次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期报告于年度的前六个月完结之后6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120日内公布。

原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修订前修订后原第二百六十五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账簿、记录或者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

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须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大会,得到任何股东有

权收到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账簿、记录或者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

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须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会,

有权收到任何股东会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原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写明具体天数)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可用置于公司法

定地址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其职务,该通知须做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i)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

(ii)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该等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二)公司收到本条(一)(ii)项所

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予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十个营业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一)会计师事务所可用置于公司法

定地址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辞去其职务,该通知须做出下列之一的陈述:

(i)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

(ii)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该等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

(二)公司收到本条(一)(ii)项所

指的书面通知的14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予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

修订前修订后载有本条(一)(ii)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三)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

载有本条(一)(i)和(ii)项提及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其就辞职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

载有本条(一)(ii)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如股东有需求,公司还应将前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三)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

载有本条(一)(i)和(ii)项提及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听取其就辞职有关情况做出的解释。原第二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原第三百零一条……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章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章或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备注:

1.最新《公司法》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都统一称为股东会,相应作以调整。

2.为统一称谓,本章程所称“总经理”改称“总裁”,“副总经理”改称“副总裁”。

3.因删减条款而导致《公司章程》中“条次”发生变化的,顺次调整。

本议案尚须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中国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意见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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