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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以特别决议案提交2021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拟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百零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三百零条 公司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形式。 公司在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发送、邮寄、寄发、发出、刊登或提供任何公司通讯时,均可通过电子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或光盘形式、或通过公司网站及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发出或提供。
第三百零一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第三百零一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香
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须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邮递等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的外资股股东,给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应尽可能在香港投寄。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章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等公司通讯(定义见下文),可根据每一H股股东的注册地址,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函件方式送达。如果在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及符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以电子方式发出公司通讯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电子方式发送公司通讯。 公司的H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电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股东寄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选择只收取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或者同时收取中、英文版本,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公司书面通知,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前述信息的方式及语言版本。 “公司通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任何证券的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档;(e)通函;(f)委派代表书;(g)申请版本;及(h)聆讯后数据集。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章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旦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本议案尚须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中国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意见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改)。此外,董事会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作出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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