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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6

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公司”或“上市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北部湾港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于2023年2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

2、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并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更新为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3月17日至

2024年3月16日。

3、鉴于上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而公司尚未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保持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保持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詹梁钦 杨柏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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