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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江门市

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海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704 行初51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过程回顾

2021年3月,公司收到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甘化厂“三旧”改造土地及地上物补偿的说明》,称公司向该局申请拨付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共9.56亿元,但该局根据《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号),核实属于我公司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共8.59亿元,市财政局已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到我公司的银行账户,该局并无欠我公司的相关款项。公司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认为江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此前约定,将剩余的0.97亿元的“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拨付给我公司。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出让分成款的进展公告》。公司就上述事项多次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协调

并发函催告,但江门市国资委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仍未继续履行其义务。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你方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行政赔偿,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三、本次《行政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原告: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告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3、受理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立即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余款9678.066434万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909385.80元(从2020年8月22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3日止,实际损失计算至付清补偿款之日止,计算方式:96780664.34*285天*3.85%/365天=2909385.80元);

(3)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共同承担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付款义务;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及诉讼请求涉案金额(万元)案件进展
1冯敏宁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桦商贸有限公司、冯健申请人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桦商贸有限公司、冯健再审申请(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申请人无须对货款56.42万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6.42发回重审
2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告二: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错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致使原告遭受的利息损失320.83万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情况可参阅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相关通知书的进展公告》。320.83举证阶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704 行初513 号);

2、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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