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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关于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现将该分配预案的专项说明公告如下:

一、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0,209,133.90元。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92,074,877.19元,按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8,652,620.15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577,742.96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及经营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 年度不分配利润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于 2020 年公司经审计母公司净利润为负,2020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

结合公司发展及经营实际情况,考虑到公司研发(包括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支出、技改、销售团队及渠道建设及生产经营等所需大量资金,为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确保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

必要的、充足的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定,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发展阶段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关于利润分配事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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