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文)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文)要求变更有关会计政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文,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文,规定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文和准则解释第16号文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1)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文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2)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文“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文“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文“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文“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