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映科技: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本规划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为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回报规划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如公司因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在某一年度不作现金分红的,公司当年可不作现金分红,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7、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董事会应当依上述规定进行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可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