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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王丽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广州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王丽娟

本人作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0年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条款要求,及时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2020年公司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1、亲自出席应出席会议的届次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 席(次)
6600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3、年内未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2020年,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20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2020年内,本人也未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2020年召集了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27日和2020年6月8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确定2020年银行等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19年度财务决算》、《2019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的工作总结》、《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等,并向董事会出具意见。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会议,没有缺席情况。

(三)股东大会

本年度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本人出席了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7月30日召开的2020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没有缺席或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二、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有关声明情况

2020年履职期间,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公司做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在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人同意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日常关联交易及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充分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资金需求及未分配水平等因素,同时兼顾到股东的利益,给予投资者合理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本人就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完成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执行。报告期内,公司还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真实情况,反映了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认同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人就公司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就公司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

本人对公司截至2019年累计和2019年当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至2019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9年末,公司没有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求,广州奇化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奇化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可解决其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并支持其持续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就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银行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委托理财的流

程和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及下属企业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且仅限于购买较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就关于子公司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子公司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糖食品”)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华糖食品已制定《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期货糖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华糖食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和防范主要产品价格波动给子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我们认为,华糖食品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本人就关于陈建斌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陈建斌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本人就关于聘任钟炼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总经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董事会聘任钟炼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四)在2020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本人认可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原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过去的合作中,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了审计服务,并有一定的专业水准,其收取的审计报酬价格公允。公司董事会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继续提供审计服务的决定合规、合理。

(五)在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关于换届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换届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

要求。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同意对全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六)在2020年7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关于与广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在董事会审议《关于与广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公司已提交了相关资料,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遵循了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核查,公司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日常工作情况

2020年履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包括了解2020年聘任会计事务所情况;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多次到公司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场会计师工作情况,及时督促年审工作按时完成等。本人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其担任委员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通过出席会议及现场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对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对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把关法律风险,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在2020年的工作中,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帮助,在此表示敬意和

衷心感谢。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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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二〇二一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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