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奇化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邢益强、谢岷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