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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通过认真审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防范和降低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公司如实编制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虚假的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

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并按照内控基本规范要求持续改进。

三、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四、2023年,公司未有违反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有效地控制了经营风险。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签字页)

签名:

邵 敏

黄 红

何心坦

季 阁

孙红英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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