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珠海港 |
保荐机构编号:Z10111000 |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
保荐代表人 | 邢仁田、张龙 |
联系人及电话 | 邢仁田:010-80927355 |
张龙:021-6087087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507 |
注册资本 | 930,424,895元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榕湾路16号2001-2号办公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278号 |
法定代表人 | 冯鑫 |
实际控制人 |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联系人 | 薛楠 |
联系电话 | 0756--329221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9-04-23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05-16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保荐代表人 | 邢仁田、张龙 |
六、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尚有人民币13,751.36万元(其中,利息及现金管理收入3,511.00万元)未使用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届满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邢仁田 张龙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