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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一、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2020年,公司对招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结算审计三项主要业务,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度,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 -233,288,434.13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40,606,693.27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 -773,895,127.40 元。

2020年受全球疫情影响,尤其国外疫情超预期发展,产品产销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虽然第四季度产销率有所回升,但全年毛利率仍较2020年度有所下降,因此,公司2020年经营业绩为亏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三、对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对照2020年制定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

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2021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五、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六、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我们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七、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确认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根据财政部 2018年12月7日发

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通知要求,公司属于境内其他执行企业,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会计准则,需按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对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九、《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徐樑华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 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吕晓波、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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