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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2021年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东旭光电2021年1-6月份发生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87,801.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1%,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提供的担保209,552.49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378,249.40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因所属公司与东旭光电经营业务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主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经营风险防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为了增强子公司的综合实力。公司对外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关于涉及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了解了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认为: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资产负债比例违规指标的风险管理重大缺陷。目前因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导致公司存款支取受到限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存款受限情形并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对东旭光电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我们也关注到了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已经出现下降趋势,本报期存款余额净减少1.65亿元。后续我们仍将继续推进存款余额的逐渐下降,持续督促董事会紧密跟踪财务公司经营及流动性风险化解进展情况,保持与财务公司的日常沟通联络。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明新

高 琦

韩志国

2021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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