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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120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监会【2009】16号),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42.17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8.53元/股;7名激励对象授予42.17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27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王贤安 董作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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