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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120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监会【2009】16号),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9,623,760.11元。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需要,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现状。

四、独立董事对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子公司2021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属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正常稳定。担保事项已要求被担保单位以全部资产提供了反担保,可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

行变更。

七、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10万元/年(含税),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及独立董事工作的专业性等综合因素做出的,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意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影响独立董事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本次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置换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王贤安 董作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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