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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冀东水泥)拟向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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