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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组情形的承诺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交易对手方合计持有的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及本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之盖章页)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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