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资料,经本人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
独立董事:
黎 建 强 赵 嵩 正 杨 昌 伯 刘 桂 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