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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东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本人认真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本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会议次数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
660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三)《关于向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融服务协议》,向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申请1年期流动资金借款1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2020年半年度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事

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56号文”)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简称“120号文”)的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有关说明和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对照相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56号文和120号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五)2020半年度关于《对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其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公平、合理、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向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公司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金融服务协议》,向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申请1年期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关于向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独立意见为保证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公司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融服务协议》,向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申请1年期流动资金借款7,000万元人民币,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八)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决算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推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宋东升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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