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78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和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沪01民初120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奚志勇因与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公司于今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案号为(2021)深国仲受1639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等各方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该笔金融借款,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民初120号
原告:奚志勇
被告:宜华健康
案件原由: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所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关于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原告持有
的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11.67%股权,股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被告未按规定支付第二、三期股权转让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第二、三期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暂合计人民币6,682.64万元。
2、受理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案号:(2021)深国仲受1639号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被申请人:众安康其他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及其他被申请人案件原由:根据公司收到的《仲裁申请书》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众安康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了《额度授信合同》,额度为5,000万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众安康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2019年6月18日放款,因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已到期,被申请人众安康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众安康偿还本金加利息5,266.33万元;
(2)、裁决其他被申请人宜华健康等对被申请人众安康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
除上述诉讼和仲裁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涉及其他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所示: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案号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法院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1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孜慈恒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民初4622号 | 20,000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开庭,暂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 截止本披露日,该案件已开庭,暂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正在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能够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后续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 | 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华健康、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亲和源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 (2020)粤01民初2109号 | 21,395.85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开庭,暂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 截止本披露日,该案件已开庭,暂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正在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能够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后续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众安康、宜华健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 0304 民初 60028号 | 8,333.24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开庭,暂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 截止本披露日,该案件已开庭,暂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正在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能够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后续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众安康、宜华健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 19民初114 号 | 12,145.73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尚未开庭 | 截止本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开庭,双方债权债务尚未最终确定。本公司正在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能够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方案达成或诉讼有最终结果时将及时公告。 |
5 | 原告渤海银行深圳分行与宜华健康、众安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3民初324号 | 10,000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尚未开庭 | 截止本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开庭,双方债权债务尚未最终确定。本公司正在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能够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方案达成或诉讼有最终结果时将及时公告。 |
四、本次诉讼和仲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为奚志勇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根据公司与奚志勇签署的《关于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奚志勇作为业绩承诺方,未完成2019年业绩承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如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奚志勇负有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义务的,上市公司在向奚志勇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前应先扣除现金补偿金额,余额在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予奚志勇。如当期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扣除当年现金补偿金额的,上市公司有权从剩余未付股权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奚志勇尚未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应付奚志勇股权转让款5,718.3万元,公司就奚志勇应对上市公司赔偿的金额在应付股权款中进行扣除。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已进行了扣除,扣除后,奚志勇仍应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金额2,450.7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未收到奚志勇该笔业绩补偿款。奚志勇因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公司将与奚志勇进行协商沟通,如未能协商一致,公司不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奚志勇偿还该笔业绩补偿款。
2、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该笔金融借款,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正积极应诉,同时公司亦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协商达成对公司有
利的调解方案,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保证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