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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5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1-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2章节第一章 独立董事人数和任职资格章节第一章 总则-
3第一条第一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第一条第一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和兼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1.依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新规》”)第二条和第五条:对应调整表述; 2.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调整至本条第三款; 3.名词释义统一调整至“附则”。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4第二条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工作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二条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独董新规》第三条:对应调整表述,厘清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
5章节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章节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6第三条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独董新规》第七条:对应调整表述。
7第四条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下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下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及曾任职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第四条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下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下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依据《独董新规》第六条:对应调整表述,原规定第一款第(八)、(九)、(十)项合并为修订后第一款第(八)项。 依据《独董新规》第六条:对应调整表述,原规定第一款第(八)、(九)、(十)项合并为修订后第一款第(八)项。 依据《独董新规》第六条:新增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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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自查和董事会出具并披露专项意见的要求。
5第五条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一年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及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3.5.5:对应调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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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需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依据《独董新规》第九条和《规范运作》3.5.9:新增股东提名权、投保机构征集行使提名权、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名以及提名委员会审查要求。
7第九条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八条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依据《独董新规》第十条:对应调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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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十条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该条系参照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已废止)第十二条规定,《独董新规》未再规定,因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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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深圳的派出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4.3.7:对应调整表述;完善独立董事资格认定的要求。
10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依据《独董新规》第十二条:明确独立董事选举方式。
11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据《规范运作》3.5.6:对应调整限制提名时间。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12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章所列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独立性条件情形或者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出现第五条第(三)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时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依据《独董新规》第十四条和《规范运作》3.5.10:对应调整解除职务的要求。
13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辞职、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的,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逾期未完成补选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依据《独董新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应调整表述。
14章节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章节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15第六条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第七条:对应调整任职培训要求,并归入“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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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依据《独董新规》第二十条:增加独立董事出席会议要求。
17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5家上市公司(含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据《独董新规》第八条:对应调整独立董事任职公司数量上限。
18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依据《独董新规》第十八条:对应调整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19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条属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的比例和专业背景要求,纳入第一章 独立董事人数和任职资格 第一条.
20--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依据《独董新规》第十九条:新增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会前询问、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的职权。

21--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依据《独董新规》第二十一条:新增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要求。
22--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独董新规》第二十二条:新增独立董事关注相关事项决议执行情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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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该条系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已废止)第二十三条规定,《独董新规》将独立董事监督程序前置,依据《独董新规》第二十三条对应调整,发表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之一纳入至新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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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依据《独董新规》第十八条:对应调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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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五)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五)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六)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第三十二条:对应调整,增加独立董事对年度董事会召开的履职要求。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26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工作;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依据《独董新规》第三十三条:对应调整述职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要求。
27--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依据《独董新规》第三十条:增加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和履职方式的规定。
28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第二十六条已对年度述职报告作出规定,此处删除。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29--章节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依据《独董新规》关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相关规定:新增章节。
30--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依据《独董新规》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
31--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依据《独董新规》第二十四条:新增推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规定。
32--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召集人在召开前一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根据会议需要,新增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时间。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33--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根据会议需要,新增规定会议记录的要求。
34章节第四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章节第五章 履职保障-
35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依据《独董新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应调整表述。
36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之一纳入至新规定第十九条,此处删除。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37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依据《独董新规》第三十五条:完善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职保障的要求。
38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依据《独董新规》第三十八条:完善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职保障的要求。
39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依据《独董新规》第四十条:对应调整表述。
40章节第五章 附则章节第六章 附则-
序号原规定原规定表述新规定新规定表述修订原因
41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 (四)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七)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依据《独董新规》第四十七条和规则内容:补充释义内容。
42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董事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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