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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30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原因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应《公司章程(审议稿)》同步修订。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五十七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对应《公司章程(审议稿)》同步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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