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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并且

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梅月欣 王丽娜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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