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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1年3月修改)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具体内容包括: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同时,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已知悉的内幕信息的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事项和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播内幕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

有权予以拒绝。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2年2月修订)同时废止。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亲属关系人姓名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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