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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积余: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科学实施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优先考虑现金分红,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2024年度至2026年度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均不低于25%。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机制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 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后,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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