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核定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2、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核定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审查。
2、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3、本次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延长向控股股东借款有效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2、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申请延长该笔向控股股东关联借款额度的有效期,借款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有效,借款额度、借款利率及
其他约定条款保持不变。该笔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延长向控股股东借款有效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钟鹏翼
张 英叶 萍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