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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关于2020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年度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中兴财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105017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一、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具体情况

1、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东旭蓝天公司 2020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如附注十一、2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公司存在借款违约、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相关诉讼金额达8亿元以上,上述诉讼尚处于等待开庭阶段或审理阶段。至审计报告签发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3、强调事项

(1)如附注十三、2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及应收利息余额为28.92亿元。由于财务公司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导致东旭蓝天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支取受到限制,东旭蓝天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定期存款及其应收利息到期能否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2)如附注五、5和附注五、23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公司预付账款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共计77.04亿元,我们检查了相关合同,执行了函证、走访等相关审计程序,上述预付款项相关合同能否按约定履约以及上述款项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3)如附注十、5和十一、2所述,2019年10月,东旭蓝天公司之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投资)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业银行向新能源投资发放贷款人民币8亿元整,期限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现已展期至2021年10月12日)。本期新能源投资与兴业银行、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旭蓝天公司之关联方,以下简称:昆明启明)签订《贷款债务承担协议》,追加昆明启明为上述贷款的共同债务承担人。虽然新能源投资向昆明启明转移了对兴业银行的8亿元债务,但相关协议并不能免除新能源投资对该笔借款的责任,新能源投资仍对上述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4)如附注十三、(2)所述,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旭蓝天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33.70亿元,其中受限资金30.70亿元;负债中列示的金融有息负债账面余额91.21亿元,其中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本息合计21.67亿元。以上情况表明东旭蓝天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二、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董事会认为:中兴财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表示理解和认可, 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监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尊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判断,对中兴财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理解和认可。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和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好相关事项,努力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消除有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我公司立足新能源环保行业,为尽快推进各自持新能源电站、新能源 EPC工程、环保类工程等项目落地,公司2018年至2019年陆续签订了各类项目的采购合同。公司已要求各暂未发货的供应商退回部分前期已支付的采购款以补充公司的流动性需求,并协商在发货前再行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将紧密跟踪各供应商的经营情况,积极主张各项权利,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昆明启明与兴业银行已签订《贷款债务承担协议》(编号:

ZWCDXY2020001),协议约定将昆明启明加入我司与兴业银行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对兴业银行8亿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明启明已代我司偿还兴业银行部分本金及利息。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监督昆明启明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承诺不会在财务公司新增任何存款,并将继续加大催收力度,持续督促东旭集团及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流动性问题,保障公司存款的安全性及可收回性。

4、在碳中和理念、“十四五”规划等政策加持下,新能源及环保企业的融资环境将持续改善,行业增长进入景气周期。公司将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优势,紧跟国家战略步调,积极应对遇到的暂时性困难和挑战,继续坚守新能源及环保主业,持续改善现有资源配置和资产结构。

5、公司将持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中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说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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