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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本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提供的担保,均属项目经营正常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金额(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5,606,392万元(未含复合担保重复计算部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305.51%(占净资产的比重为122.8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3,388,11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184.63%(占净资产的比重为74.23%);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其他单位担保金额为624,1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34.01%(占净资产的比重为13.67%)。原则上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必要时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公司对外担保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公司与参股公司等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项目经营正常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洪玉 王 涌 刘 园

袁 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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