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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金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述会议纪要应妥善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调整,并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之盖章页)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21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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