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宝安: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6

股票代码:000009 股票简称:中国宝安债券代码:112577 债券简称:17宝安02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层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21年5月

声 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国宝安”)对外公布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国信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 3

一、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 3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3

第二节 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5

二、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状况 ...... 6

三、发行人2020年度财务状况 ...... 8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0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 10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10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1

第五节 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化情况 ...... 12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3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4

第八节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15

第九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 ...... 16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7

一、对外担保情况 ...... 17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 ...... 17

三、受托管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变动情况 ...... 28

四、其他事项 ...... 28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12号),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中国宝安已于2017年8月成功发行第二期人民币10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期债券简称为“17宝安02”,债券代码为“112577”)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已于2016年3月30日发行完毕,发行规模10亿元。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票面利率为6.08%。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7年8月28日,起息日为2017年8月29日。

11、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2年8月29日。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高新投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层法定代表人:陈政立设立日期:1983年7月6日注册资本:2,579,213,965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65X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国宝安股票代码:000009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山清联系电话:0755-25170336传真:0755-25170300邮编:518020邮箱:zgbajt@163.net互联网址:http://www.chinabaoan.com所属行业:综合类行业经营范围: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状况

2020年度,中国宝安实现营业总收入1,066,351.2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11.17%;营业成本698,036.02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97%;销售费用117,919.76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1.35%;管理费用80,854.9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50%;财务费用50,991.90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4.74%;实现营业利润140,649.51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22.5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6,176.14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119.75%。

1、高新技术产业

作为中国宝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580,937.23万元,同比下降1.54%;实现利润总额73,090.12万元,同比下降4.14%。中国宝安控股的贝特瑞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45,175.29万元,同比上升1.41%;实现净利润49,451.38万元,同比下降25.79%;报告期内贝特瑞继续推行“大客户”战略,石墨负极材料对国内外大客户发货量实现突破,单月发货量创历史新高;惠州项目一期产线顺利建成投产,新增石墨负极材料产能2万吨;常州高镍正极材料产线通过了国际客户审核验证,产能逐步释放;下半年完成对深瑞墨烯的增资,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生产的石墨烯导热膜已接国内手机厂商小批量订单;2020年7月27日,贝特瑞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面对疫情和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对国际市场造成的冲击,中国宝安控股的国际精密果断改变经营策略,及时调整产品布局,大力挖掘国内新客户,随着全球经济逐渐复苏,下半年销售额环比大幅增长,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69,294.82万元,同比下降4.06%;净利润2,232.71万元,同比下降34.02%。中国宝安控股的友诚科技持续加大市场拓展工作力度,实现对国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批量供货,同时获多家国内知名汽车生产企业小批量订单,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2,075.35万元,同比增长5.70%;净利润2,113.88万元,同比下降32.19%;2020年8月3日,友诚科技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调入创新层。中国宝安控股的大地和大力调整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在稳定国内客户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国际客户,经营质量有所改善,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0,657.87万元,同比下降36.61%;实现净利润-14,260.00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14,138.85万元。。

近年来,中国宝安下属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盈利能力虽不断改善,但部分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规模较小,或仍处于脱困、培育阶段,盈利能力仍有待增强。

2、生物医药产业

2020年中国宝安生物医药产业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展现了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325,921.46万元,同比增长5.23%;实现利润总额49,836.67万元,同比增长13.23%。中国宝安控股的马应龙积极参与社会疫情防控,把握后疫情时代的机遇,强化核心优势,增强医药工业发展韧性,改善医疗服务经营质量,优化升级医药商业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大健康业务,积极拓展线上业务,整合营销渠道,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79,159.19万元,同比增长3.19%;实现净利润41,905.80万元,同比增长16.42%。中国宝安控股的大佛药业积极整合资源,调整营销模式,产品市场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6,251.97万元,同比增长18.45%;实现净利润2,196.38万元,同比增长72%。中国宝安控股的绿金高新加强产品研发与创新工作,积极调整营销策略,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0,510.29万元,同比增长22.62%;实现净利润-1,869.34万元,去年同期净利润为-737.93万元。

3、房地产及其他产业

2020年,中国宝安房地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15,093.23万元,同比下降56.14%;实现利润总额13,790.82万元,同比下降75.51%。报告期内,中国宝安完成了港宝置业100%股权、湖北宝安100%股权的转让工作,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恒通置地100%股权的转让工作也已完成。此外,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新疆宝安完成了其位于新疆库尔勒市15号小区宝安江南城项目未开发的299.96亩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工作。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华信达的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目前仍处于前期拆迁谈判以及前期申报专项规划审批阶段。

中国宝安其他产业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44,399.36万元,同比增长16.02%;实现利润总额44,668.13万元,同比增长480.51%;利润总额同比增长较大主要系中国宝安优化资产结构处置下属子公司带来较大的投资收益,以及中国宝安及下属金融投资公司等子公司证券投资盈利增长所致。中国宝安控股的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推进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仍

在积极推进中,目前合作各方正根据政府最新的城市更新政策完善相关材料。报告期内,中国宝安控股的古马岭金矿面对疫情、行业安全、环保、气候等影响因素,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证了生产的连续性、稳定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在风险投资方面,中国宝安联营企业中国风投及其旗下基金共计完成了对15个项目的投资,并完成了2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设立和首期出资实缴工作。

2020年度,中国宝安的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元

2020年2019年同比增减
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营业收入合计10,593,850,771.90100%11,948,727,206.58100%-11.34%
分行业
高新技术行业5,809,372,266.7354.84%5,900,311,057.8049.38%-1.54%
生物医药行业3,259,214,553.1430.77%3,097,156,723.6925.92%5.23%
房地产行业1,150,932,334.4010.86%2,624,213,094.8021.96%-56.14%
其他行业374,331,617.633.53%327,046,330.292.74%14.46%
分产品
营业收入10,593,850,771.90100.00%11,948,727,206.58100.00%-11.34%
分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8,357,215,471.0678.89%9,717,907,585.8981.33%-14.00%
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2,236,635,300.8421.11%2,230,819,620.6918.67%0.26%

三、发行人2020年度财务状况

根据发行人2020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0年2019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18年
营业收入(元)10,593,850,771.9011,948,727,206.58-11.34%11,715,547,130.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661,761,423.40301,136,296.48119.75%213,780,584.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16,150,189.55-52,297,846.54-313.31%227,300,392.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655,142,169.901,337,727,570.11-51.03%2,722,841,990.0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5660.1168119.69%0.08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5660.1168119.69%0.08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71%5.54%5.17%4.18%
2020年末2019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18年末
总资产(元)31,856,615,637.9330,209,805,595.975.45%29,849,801,106.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6,921,863,094.115,534,993,365.6725.06%5,270,581,718.01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12号文核准,于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9日发行第二期人民币10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17宝安02”,募集资金总额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7年8月30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17)010120号验字报告。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用于偿还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2020年度,本期债券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

第五节 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化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采用“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专项偿债账户”、“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承诺”等偿债保障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偿债保障措施。2020年度,发行人已按时偿付本期债券的当期利息。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上海新世纪于2017年完成对本期债券的初次评级。根据《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17]010716号),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项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2018年6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16宝安01与17宝安02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保持不变。

2019年6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16宝安01与17宝安02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前一次评级保持不变。

2020年6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16宝安01与17宝安02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前一次评级保持不变。

2021年5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公开发行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前一次评级保持不变。

第八节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2020年度,公司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的相关事务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九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监督并定期采用现场走访、电话访谈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征信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

2020年度,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 金额 (万元)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因中国宝安分别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石化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代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4,908.61万元事项,中国宝安向法院提起诉讼。14,908.61法院判决上述公司分别偿还中国宝安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已生效。因被告无力还债,中国宝安向法院申请此三家被告公司破产。被告之一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经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被告所欠债款仍在追讨中。
因华浩源合作房地产项目权益产生纠纷,中国宝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决确认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布吉华浩源项目"中已无权益,并退还多分配的5,243.46万元;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中国宝安返还其剩余权益3,579.44万元及支付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1,875.362010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宝安支付人民币2,155.36万元,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拥有未售商铺1,271.7平方米的产权,其他房产产权归中国宝安,驳回两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9号终审判定华浩源公司需向中国宝安支付1,875.36万元,华浩源B区会所产权属华浩源公司,其余基本维持原判。2011年11月,自然人吴堂香申请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20号。中国宝安已将(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9号判决书中判定的1,875.36万元债权申报到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中。2014年9月15日,收到破产分配第一次分配款937.11万元。2016年8月24日,收到破产分配第二次分配款214.5533万元。目前破产清算程序仍在进行中。
因胡志强未依约履行回购中国宝安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义务,胡志群未依约就胡志强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胡志强依约回购股票并支付回购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920.47万元,胡志群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1,920.472016年1月14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胡志强向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999万元及违约金2,349,735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其后的违约金以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对胡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于2017年10月23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9年6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一、胡志强向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999万元及违约金2,349,735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其后的违约金以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对胡志强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999万元及以9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
因中国宝安及深圳市亿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租赁给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的位于宝安县观澜镇松元下村向西小组的40亩土地被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批准建设为振能小学,新锋综合贸易部称其与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系同一主体且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为由,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中国宝安等四公司签署的《租赁土地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租金799.92万元、租金的占用利息1,635.31万元,并诉请中国宝安等四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434.51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7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8月1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新锋综合贸易部的起诉。新锋综合贸易部不服上述一审裁定,并于2020年8月26日提起上诉,二审暂未开庭审理。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
因潘多军未依约支付收购中国宝安所持有的新疆鹏远新2,891.64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国宝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潘多军向中国宝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457,200元及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6,459,164元(其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确认潘多军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归中国宝安所有;三、潘多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四、鹏远新材及乌鲁木齐鹏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潘多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457,200元及利息(以股权转让款本金17,457,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还清前述股权转让款之日止);二、确认被告潘多军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归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潘多军前述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及其子公司等八家关联公司已于2018年8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财产。本案债权已申报至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约偿清所欠中国宝安借款,中国宝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鹏远新材支付借款本金13,937,200元及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15,707,224.40元(其后的利息,按日1‰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鹏远新材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三、鹏远新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四、潘多军及乌鲁木齐鹏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964.44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937,2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937,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还清前述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八家关联公司已于2018年8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财产。本案债权已申报至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磊")及其实际控制人钟小伟隐瞒重大信息,误导中国宝安的投资行为,中国宝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判令撤销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3,210.002018年8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了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2019年8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6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执行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后续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协议;二、判令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中国宝安投资款2,850万元人民币;三、判令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宝安赔偿损失280万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四、判令钟小伟对中国宝安的上述投资款和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钟小伟承担律师费80万元(上述合计3,210万元);六、判令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判决,判令:1、被告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钟小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宝安损失人民币200万元;2、驳回中国宝安其他诉讼请求。
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16.30万元、违约金944.19万元;二、保证人李金林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3,160.492018年3月30日立案。2020年7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1,707,082.64元;2、被告李金林应对上述第一判项所列明的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金林在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债权申报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荆州市中级人民2,193.322018年4月11日立案。2019年5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030.4万元因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
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2,193.32万元;二、保证人李金林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及利息,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请,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申报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贝特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专项资金1,080.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1,080.002018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国家支付给原告的科研资助经费1,080.00万元。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11日将本案债权申报至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拖欠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利息合计20,179.50万元;二、判令担保人郭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20,179.502018年8月30日立案。2019年9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352,020元;二、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列明的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所负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因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2020年4月9日,湖北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价值15,703万元的设备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郭伟履行生效判决书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15,0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7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湖北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以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平煤国能锂电有限公司30%股权,并
于2020年9月8日分别以15,000万元和4,549.83万元的起拍价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均已流拍。2020年9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湖北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作价15,000万元抵偿给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已完成交付手续。2020年9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平煤国能锂电有限公司30%股权作价4549.83万元抵偿给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剩余债权尚在执行阶段。
因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货款、利息合计4,213.01万元;二、判令担保人郭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伟承担。后中国宝安将诉讼请求中应付货款的金额变更为33,271,451.62元。4,213.012019年2月25日立案。2019年11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3,271,451.62元;二、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郭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向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结案。2020年4月9日,湖北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价值6,280.71万元的设备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郭伟履行生效判决书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9月24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生效判决书项下对被执行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和郭伟的债权及从权利一并转让给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并已书面告知上述三名被执行人前述债权转让事宜。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已与湖
北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述债权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及交付确认书,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的此笔债权已通过以设备抵债方式获得清偿。
因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11.6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3,111.602019年3月25日立案。2019年5月29日,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货款27,616,000元(判决时的货款余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7日,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四会市人民法院转发的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关于中止执行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通知,此案目前已中止执行。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请该院判令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5,125.60万元;诉讼费用由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后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8,689万元并申请追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8,689.002019年7月22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应诉通知书。2020年4月15日,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材料。2020年4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已结案。已结案。
因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2,112.3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2,112.382020年3月24日立案。2020年5月12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5月29日,双方在法院调解结案。已调解结案已调解结案。截止2020年12月2日,本案全部款项已追回。
因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2,736.332020年3月13日立案。2020年6月28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1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
有限公司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2,736.33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363,319.61元及利息(以27,363,319.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用28,976.14元;三、案件受理费186,6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681元,由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3,800元,原告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81元。司的破产申请,并裁定该破产案件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17日,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2021年1月18日,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1月22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认可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以及准许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营的决定。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吴江峰等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3,802.18万元及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3,802.18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暂未收到法院判决。一审未判决,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12月,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抵押电芯回款750,000元。2021年1月19日,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和债权申报通知。2021年2月26日,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债权数额尚在确认中。2021年3月25日,参加了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目前案件在诉讼中,债权数额尚在确认中。
因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2,320.512020年4月28日立案,暂未开庭审理。一审未判决,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1年1月19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
池有限公司、吴江峰等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2,320.51万元及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公司收到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和债权申报通知。2021年2月26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债权数额尚在确认中。2021年3月25日,参加了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目前案件在诉讼中,债权数额尚在确认中。
因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吴江峰等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3,134.719万元及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3,134.722020年4月29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一审开庭,尚未判决。一审未判决,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1年1月19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和债权申报通知。2021年2月26日,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债权数额尚在确认中。2021年3月25日,参加了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目前案件在诉讼中,债权数额尚在确认中。
因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594.54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全费用、1,594.542019年4月15日立案。2019年11月22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06,971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现已对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拍卖,评估价约7,300万。2021年1月20日收到力帆科技股票1217531股。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1,845.78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845.782019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1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57,746.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债权申报金额为19,543,959.60元。2020年10月13日,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领途汽车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支付3,177.75万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177.752019年9月26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领途汽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54,721.2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因领途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被邢台市清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2020年6月12日,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清河县人民法院寄送的债权申报通知书。2020年7月2日,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邮寄债权申报材料。2020年7月6日接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2020年9月24日,领途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2021年1月29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因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中国宝安子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中国宝安子1,334.792020年6月24日立案。2020年10月3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一、被告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河南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至2021年4月30日止已经回款260万元,下一步拟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院判令:一、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914.6万元及违约金420.19万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164,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以12,6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以10,6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以9,6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164,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地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制作调解书结案。1、三门峡速达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大地和货款160万元;2、三门峡速达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大地和货款100万元;3、三门峡速达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大地和货款200万元;4、三门峡速达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大地和货款200万元;5、三门峡速达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大地和货款256.4万元;违约金(以916.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4月25日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40,365元、保全费5,000元。6、付款方式为:现汇。7、若三门峡速达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支付义务,则大地和有权申请强制执

三、受托管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四、其他事项

2020年度,中国宝安未出现以下重大事项: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0、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1、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