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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2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0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2年1月14日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你公司股东陶虹遐及黄斯诗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同时,黄红云与你公司股东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黄红云持股比例由29.99%下降至

29.36%。本次权益变动后,黄红云仍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相关股东就下列问题进行核实、说明:

1.黄斯诗为黄红云女儿,持有你公司2.31%的股份。黄斯诗向你公司寄送的告知函显示,鉴于其本人多年未在金科股份任职,且不参与金科股份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黄红云已不具备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条件。为了便于各自更清晰地独立表达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愿,其将与黄红云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结合其前期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说明双方解除一致行动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并说明相关函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截至目前双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解除,解除程序是否合规,你公司认定黄斯诗与黄红云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公告显示,黄红云、金科控股与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签

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在黄红云实际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小于等于18.2280%后立即生效,在一致行动期限内,你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名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书面认可的董事,否则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如黄红云无法与黄斯诗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黄红云实际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比例为20.53%。请结合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目前派驻董事情况、黄红云目前持股比例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双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生效,相关事项是否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存在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规避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公告显示,黄红云与陶虹遐、黄斯诗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其持有你公司18.22%的股份。黄红云、金科控股与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三年,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一致行动期限内各方经友好协商方可解除本协议。请补充披露红星家具集团、广东弘敏的股权架构,并说明其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潜在协议和安排,是否可能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并作特别风险提示。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股份变动前后的股权结构图,并督促相关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尽快披露相应权益变动报告书。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 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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