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锋龙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继亮 | 联系电话:023-63786194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泉成 | 联系电话:023-6378654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计划差异如下: ① 原“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变更情况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考虑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片高端装备智造产业聚集区的工业用地有着更加便捷的交通区位条件、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地质条件,有利于公司引进研发相关人才,项目实施地点由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5号变更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片高端装备智造产业聚集区,将实施方式由现有厂房升级建设项目变更为购置土地建设项目;考虑到购置土地建设存在一定的周期,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0年4月30日调整到2021年4月30日。 上述调整情况已经公司2019年4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通过购置土地建设研发中心的实施方式本身建设周期较原先方式更长,需要更周全且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利用好地块优势,根据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进度研究后,公司预计需要将研发中心新建项目的完成时间由2021年4月30日推迟至2022年4月30日。项目延期调整情况已经公司2020年7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② 原“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件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变更情况 结合当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贸易环境的变化,基于合理、科学、审慎利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将项目的完成时间由2020年4月30日调整到2021年4月30日。考虑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片高端装备智造产业聚集区的工业用地有着更加便捷的交通区位条件、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良好的地质条件,能够为公司引进高层次人才、便利客户来访、提高原材料供应效率和提高管理效率带来帮助,将项目实施地点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变更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片高端装备智造产业聚集区;项目实施方式由现有土地建设项目变更为购置土地建设项目。由于公司主营业务园林机械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园林机械市场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由锋龙股份实施该项目,能够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率和资金使用率,故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变更为锋龙股份。 项目完成时间的延期已经公司2019年1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变更已经公司2019年4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通过购置土地建设厂房的实施方式本身建设周期较原先方式更长,需要更周全且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利用好地块优势,根据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进度研究后,公司预计需要将园林机械关键零部件新建项目的完成时间由2021年4月30日推迟至2022年4月30日。项目延期调整情况已经公司2020年7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③ 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件汽车精密铝压铸零部件新建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通过优化产线整合、合理规划区位、改造现有厂房达到募投项目要求,将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改建现有厂房,并在改建后的厂房实施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0年4月30日调整到2021年4月30日。 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已经2019年1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9年1月2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目完成时间的延期已经公司2019年12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及时履行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1年1月6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结合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进行了培训,通过案例方式加深对相关规则制度的理解。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进度未达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进度 | 提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募投项目的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最新进展情况。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分红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IPO 稳定股价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五险一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自愿延长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0年9月23日,因公司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原保荐代表人任东升先生、詹朝军先生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完成。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王继亮先生、何泉成先生担任公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继亮 何泉成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