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协昌科技: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301418证券简称:协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23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昌科技、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有相应资质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同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33,334股,发行价格为

51.8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5,113.3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318.47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4,794.8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0005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

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公司已于2024年

日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1)。因公司全称已发生变更,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要求,公司

近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有限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行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账户状态
协昌科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51113700001505超募资金正常使用
协昌科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75120122000670309超募资金正常使用
协昌科技交通银行张家港暨阳支行387062730013000180076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正常使用
协昌科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张支行8018288813329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正常使用
协昌科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640848530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正常使用
苏州协昌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644869629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正常使用
凯美半导体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050020410120100099719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正常使用
凯思半导体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51745300001627运动控制器、功率芯片研发及封装基地建设项目正常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甲乙丙三方于2023年8月2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原协议),鉴于甲方企业名称变更,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重新签署本协议,原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执行。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120122000670309,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________万元,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为___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正阳、姚文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