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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文传媒: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2024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

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

为的,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等的相关责任,具体根据或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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