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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文传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2024年4月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工作规程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审计前,会同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等进行沟通。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九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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