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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上述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的限制。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题等信息。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举手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审查意见,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召开形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表决方式及所审议题的表决结果;独立董事等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公司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证券融资部负责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的人员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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