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山东高速: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召开前,负责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寄送会议材料,组织安排召开会议,负责起草会议决议草案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召开时,负责作好现

场会议记录,协助主持人清点票数。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制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九)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十条 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应向董事会秘书请假,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每次举行会议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应在会议召开前将是否亲自参加会议的回复送达董事会秘书。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审议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长根据收到的回复确定出席人数,出席董事人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延期召开董事会,但应将下次召开董事会的时间、地点再次通知全体董事。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除非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有关提案所涉的事项若属于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职责所涉的事项,则该提案应首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其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然后作为议案向董事会提出。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表明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

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条 提案审议过程中,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暂缓表决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议程;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四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