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 阳)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曾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在2023年的工作中,本着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赵阳,男,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湖北省石首市第二中学教师、武汉市江岸区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经济计划委员会综合科科长、武汉市委研究室主任科员、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副处长、处长、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22年3月至今,任北京茂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风控负责人。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武汉昱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组织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积极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相关材料,研讨和审议了各项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必要的沟通,并从自身专业角度提出合理性建议,谨慎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本人认为本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 |||||||
姓 名 | 2023年度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投票情况(反对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赵 阳 | 10 | 10 | 0 | 0 | 0 | 否 | 3 |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2/3。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明确,依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本人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2次,与公司管理层共同讨论了公司年度主要工作计划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情况。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召集人委员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着重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及评估工作指导情况,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建设,督促指导公司完成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2)在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中,与公司审计机构就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审计工作时间及年度重要事项的审计风险等安排进行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在事前、事中、事后分别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3)召开会议,对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形成意见,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审阅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形成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审核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各季度内审工作报告及内审工作计划,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计划安排合理,内部控制流程科学、合理、健全和规范,能够有效防范重大风险。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对公司管理层薪酬考核方案进行讨论,并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2023年度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报告期内我们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真实。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我们开展工作,并为独立董事工作展开配置了专门人员,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充分发挥在经济、法律、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外审机构聘任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审慎、独立地发表专业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时间 | 独立意见涉及事项 |
1 | 2023年3月3日 | 审核公司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
2 | 2023年4月10日 | 审核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对公司聘任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3 | 2023年4月13日 | 对续聘外部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发表独立意见 |
4 | 2023年4月26日 | 审核公司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任职资格等相关资料,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
5 | 2023年8月22日 | 对公司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
6 | 2023年9月7日 | 对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
(一)关联交易核查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审慎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等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方在审议时均予以回避表决。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对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进行了梳理,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事项。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承诺相关方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承诺主体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作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2023年度续聘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推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候选人情况
经审核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详细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本人认为候选人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任职资格合法。公司提名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薪酬政策是公司根据实际运营状况,并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薪酬标准合理,有利于保证管理层的稳定,促进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更好地吸引人才,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通过多种沟通途径,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相关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作;通过与外部审计机构开会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调研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实施、评价及审计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
1、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进行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也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导,维护全体股东的同等知情权。
六、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也在公司的组织下对最新监管规定进行专题学习,以此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3年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事项
2023年度,本人对任职期间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议案相关事项均无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希望公司未来能够持续、高质量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赵阳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