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含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合计数的99.0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合计数的98.3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业务类型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营业收入 潜在错报 | 电子器件制造、医疗、舞台灯光设计及其他业务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1.0% | 营业收入的0.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1.0% |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0.5% |
净利润 潜在错报 | 电子器件制造、医疗、舞台灯光设计及其他业务 |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 净利润的2.5%≤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2.5% |
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 | 电子器件制造、医疗、舞台灯光设计及其他业务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所有者权益 潜在错报 | 电子器件制造、医疗、舞台灯光设计及其他业务 | 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的5% | 所有者权益的2.5%≤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的5% | 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的2.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b.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d.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e.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f.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大缺陷 | 1,000万元(含)及以上 |
重要缺陷 | 300万元(含)—1,000万元 |
一般缺陷 | 300万元以下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b.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c.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d.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b.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董事长:杨建安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