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
一、目的
为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及其支付方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下列人员:
(1)独立董事;
(2)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薪酬构成和标准
1、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税前10万元人民币。
2、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1)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指公司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固定收入,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占总体薪酬的70%。
2024年度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裁的基本薪酬为每月5-15
万元;除总裁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为每月2-10万元。
(2)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而确定发放的薪酬,占总体薪酬的30%。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实际发放的绩效薪酬=绩效薪酬×绩效系数。其中,绩效系数由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比例、个人KPI考核情况等因素决定。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对照母公司当年度的总体经营业绩;绩效系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比例 | 个人KPI考核成绩 | 绩效系数 |
<70% | 80分以下 | 0 |
81-90分 | 0.4 | |
91-100分 | 0.5 | |
≥70%且≤100% | 70分以下 | 0 |
71-85分 | 0.9 | |
86-100分 | 1 | |
>100% | 70分以下 | 0 |
71-80分 | 1 | |
81-90分 | 1.1 | |
91-100分 | 1.2 |
董事会授权总裁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KPI考核指标、考核目标和比例系数进行确定。
3、本方案所述净利润、应收账款等数据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4、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未承担具体工作、没有工作内容考核及出勤统计记录的,不得领取薪酬。
5、如遇外部经济形势或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董
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相关规定,在保证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科学、合理地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四、考核管理
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机构。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制定,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解释权
本方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