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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4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资、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所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初审意见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

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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