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2023年1月1日
起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规定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