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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中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发挥独立董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接受独立董事的监督。独立董事进行上述事项工作时应有书面工作记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应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未出席年度董事会,公司应当在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年度关联交易相关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相关文件,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且严守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悉的内幕信息,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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