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四年三月
3-1-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接受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委派周琦和蒋勇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和本保荐机构委派参与本项目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周琦、蒋勇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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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保荐机构名称 ...... 5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 5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 5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 5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 6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10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10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1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 11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五、发行人财务报告专项核查情况 ...... 16
六、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的备案 ...... 17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18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19
九、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 ...... 19
十、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0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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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保荐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中力股份、发行人、公司 | 指 |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力有限 | 指 | 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
中力恒之 | 指 | 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 |
安吉中前移 | 指 | 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安吉中搬云 | 指 | 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湖州中提升 | 指 | 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林德叉车 | 指 |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
宁波欣烨 | 指 | 宁波欣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靖江道久 | 指 | 靖江道久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
安吉中平衡 | 指 | 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顺网强 | 指 | 宁波顺网强控股有限公司 |
创新工场 | 指 | 创新工场智能(广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先进制造产业基金 | 指 |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 |
安吉两山投资 | 指 | 安吉两山乡村振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嘉兴鼎韫投资 | 指 | 嘉兴鼎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海南澄义咨询 | 指 | 海南澄义创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 | 指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银信评估 | 指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本次发行 | 指 | 本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100万股A股股票的行为 |
保荐书、本保荐书、本发行保荐书 | 指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
报告期 | 指 |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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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书中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与实际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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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保荐机构名称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周琦、蒋勇二人作为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周琦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执行董事,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主持或参与百傲化学、延江新材、中源家居、壹网壹创、聚合顺、华生科技IPO项目,光电股份、北化股份、浙江众成、新界泵业、福莱特、大立科技再融资项目,矽瑞股份、海宏电力、瑞贝科技新三板项目等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蒋勇先生:保荐代表人,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2007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负责大立科技、浙江众成、诺力股份、美思德、沪宁股份、中源家居、聚合顺、天岳先进、万控智造等IPO企业的改制、辅导、新股发行工作及华仪电气、威海广泰、浙江富润、诺力股份、海亮股份等定向增发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王晓洁、胡栋、裘方盈、谢锦宇、朱松胜、葛俊杰、刘玉飞、赵晋、应俊作为中力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项目经办人,其中朱晓珍为项目协办人。
朱晓珍女士: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会计硕士,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线上线下(300959)、泛亚卫浴等首发项目,以及浙江旅游新三板挂牌项目。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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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E-P Equipment Co., Ltd. |
注册资本 | 34,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何金辉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8月18日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7年9月20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霞泉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0667107391C |
电话号码: | 0572-5333958 |
传真号码: | 0572-5333958 |
电子信箱: | epir@ep-ep.com |
公司网址: | http://www.ep-zl.com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特种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1.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两山高新技术园区(自主申报)2.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施家湾路632号(自主申报)) |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泰君安或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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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持有国泰君安或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国泰君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国泰君安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委员会审议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材料和文件进行审议,确保投资银行类业务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
内核风控部负责对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项目材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对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后需补充或修改的项目材料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
内核委员会审议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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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核会议审议申请: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内核风控部,申请内核会议审议。
2、内核会议申请的受理:内核风控部在确认项目完成内核会议审议前置程序后,安排审核人员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就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出具预审意见。
3、材料修改及意见答复:项目组根据审核人员的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完成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的答复及时提交;审核人员确认项目组答复后,方可提交内核委员审议。
4、内核委员审议:内核风控部将修改完成的申报材料发送给内核委员进行书面审核。内核委员应当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5、内核会议:内核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内核会议、决定会议的形式、会议日期等。内核负责人因故不能召集时,由内核负责人指定的其他内核委员召集。
内核委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独立行使表决权,对项目进行表决。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至少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否则视为否决(不予通过)。
项目组应根据内核意见补充完善申请材料,将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提交内核机构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项目材料和文件需报保荐机构审批同意通过后方可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
(二)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对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力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国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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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同意保荐中力股份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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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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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慎核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推荐中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事宜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2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簿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2023年2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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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2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名,实际出席情况为:
14家法人股东的授权代表、1名自然人股东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簿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2023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和相关议事规则;根据上市公司有关治理规则的要求,建立了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工作制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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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各层级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流程明确且能有效执行,各职能部门有效分工合作,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三会资料、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确认发行人系由中力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中力有限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于2020年8月1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已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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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97号”《审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记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取得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9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深入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商业模式、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合同、三会文件,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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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97号”《审计报告》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专注于电动叉车等机动工业车辆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电动叉车和内燃叉车。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专利局等公开信息渠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核查,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七)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取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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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九)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公开渠道信息,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自然人调查表及声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财务报告专项核查情况
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通过现场考察、函证、重要客户和供应商访谈、分析性复核、审阅发行人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银行日记账、财务明细账、原始凭证、以及销售、采购等重大合同及其执行情况等多种方式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指标变化分析、与可比公司比较等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了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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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以下12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通过自我交易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或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六、发行人私募基金股东的备案
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对发行人股东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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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如下:
核查对象:发行人除自然人股东外的全体股东,即中力恒之、安吉中前移、安吉中搬云、湖州中提升、林德叉车、靖江道久、宁波欣烨、安吉中平衡、宁波顺网强、创新工场、先进制造产业基金、安吉两山投资、嘉兴鼎韫投资、海南澄义咨询。核查方式:(1)获取并审阅发行人相关增资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等文件;(2)核查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3)查阅《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复核并确认基金业协会相关公示信息。核查结论: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中力恒之、林德叉车、靖江道久、宁波顺网强系企业法人,安吉中前移、安吉中搬云、湖州中提升、安吉中平衡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欣烨、海南澄义咨询为合伙企业,上述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基金备案规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创新工场、先进制造产业基金、安吉两山投资、嘉兴鼎韫投资共4名机构股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保荐机构对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公示系统(http://gs.amac.org.cn/)的查询,上述股东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具体如下:
序号 | 名称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 基金备案 情况 |
1 | 创新工场 | 北京互联创新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19147 | SES243 |
2 | 先进制造产业基金 | 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68478 | SJP515 |
3 | 安吉两山投资 | 招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P1067915 | SNT283 |
4 | 嘉兴鼎韫投资 | 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P1008750 | STM046 |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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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同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关于出具相关承诺的内部决策程序。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合法有效、内容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3年12月31日)后的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稳步推进;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九、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国泰君安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存在以下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台仓储搬运设备及100万套机械零部件加工、智能机器人制造(一期)”、“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一期项目”、“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电动叉车零部件铸造一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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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摩弗智能(安吉)研究院项目”等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出具《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台仓储搬运设备及100万套机械零部件加工、智能机器人制造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电动叉车总装生产线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电动叉车零部件铸造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摩弗智能(安吉)研究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发行人存在境外子公司,为核实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聘请了香港唐汇栋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美国Winston & Strawn LLP、比利时Eversheds Sutherland (Belgium) LLP、泰国DTL Law Office Co., Ltd就相关主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由于发行人存在境外子公司,发行人聘请了BDO USA, LLP、BDOBedrijfsrevisoren BV、Plante & Moran, PLLC和Finvision Bedrijfsrevisoren BrusselsBV就相关主体出具了审计报告。此外,为核实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聘请了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整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核查环境报告书》。
(三)核查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21世纪,我国叉车市场蓬勃发展,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统计,2013年至2022年,我国企业叉车总销量由33.28万台增长至104.80万台,行业规模增长较快,国外行业巨头和国内有实力的工程机械企业、汽车企业等纷纷加入竞争,使得国内叉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根据中叉网数据显示,2022年,国内有15家工业车辆制造商年销售量超过10,000台,20家超过5,000台,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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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激烈的竞争形势,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从而扩大竞争优势,则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竞争优势,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的销售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下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经销商已成为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在经销模式下,经销商可直接向客户提供产品销售、维修及保养服务,并独立控制部分销售渠道及客户资源。
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经销商管理制度,要求经销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合法经营。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不断完善营销网络,扩大经销商规模和覆盖区域,经销商数量也不断增加,对经销商的培训、组织、运营及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加大。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对经销商的管理能力,一旦经销商出现自身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等行为,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出现区域性下滑,不仅会对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用主要原材料包括结构件、钢材、电机、铅酸电池、控制器、锂电池相关主要材料等,虽然上述单一原材料的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相对不高,但是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在80%以上,占比相对较高。因此,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若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快速上涨或大幅波动,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滞后,成本管理端没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则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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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市场前景
1、产业发展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发布单位 | 颁布时间 |
1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2.08 |
2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2.05 |
3 | 《工业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38893-20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2020.06 |
4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19.05 |
5 | 《特种设备目录》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14.10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06 |
(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序号 | 发布时间 | 产业政策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 |
1 | 2022.12 |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到202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治体系更加健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得到有效遏制,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控制在0.06以下;特种设备节能环保水平显著提高;特种设备数量年均增长8%以上;创建10个以上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区,推动特种设备重点产品进出口总额增长5%以上。 |
2 | 2021.12 | 《“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 | 工信部、发改委等八部门 | 到202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大部分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初步应用智能化;到2035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全面普及数字化网络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基本实现智能化。 |
3 | 2021.12 | 《“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 | 工信部、发改委等十五部门 | 研制面向汽车、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领域的高精度、高可靠性的焊接机器人,面向半导体行业的自动搬运、智能移动与存储等真空(洁净)机器人,具备防爆功能的民爆物品生产机器人,AGV、无人叉车,分拣、包装等物流机器人,面向3C、汽车零部件等领域的大负载、轻型、柔性、双臂、移动等协作机器人,可在转运、打磨、装配等工作区域内任意位置移动、实现空间任意位置和姿态可达、具有灵活抓取和操作能力的移动操作机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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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布时间 | 产业政策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 |
4 | 2021.12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 | 以电梯、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叉车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追溯体系。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科学严密、反应及时的风险防范系统。 |
5 | 2021.09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国务院 |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 |
6 | 2021.07 | 《工程机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 2023年,电动车辆占比将超过内燃车辆,2025年,电动车辆占比达到65%以上;锂电工业车辆在电动车辆中的占比将快速提升;工业车辆实现客制化、智能化、自动化,加快发展物流解决方案等差异化产品及中高端产品。 |
7 | 202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电力装备、工程机械、高端数控机床、医药及医疗设备等产业创新发展。 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 |
8 | 2020.12 |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 |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并对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第四阶段内容进行补充。 |
9 | 2019.10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国家发改委 | 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信息系统,智能物料搬运装备,智能港口装卸设备等列入“鼓励类”。 |
10 | 2018.11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 国家统计局 |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 |
11 | 2017.11 | 《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 | 工信部 | 突破一批制约我国高端智能再制造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发布50项高端智能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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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布时间 | 产业政策 | 发布单位 | 主要内容 |
(2018-2020年)》 | 制造管理、技术、装备及评价等标准。 | |||
12 | 2017.08 |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 | 结合智能制造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关键物流技术装备产业化,推广应用智能物流装备。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支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2、产业发展前景
(1)电动叉车市占率将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在“碳中和”、“碳达峰”背景下,我国环保政策日益趋严,工业车辆产业结构正逐步调整,行业大力发展新能源叉车以适应日趋严格的环保要求。电动叉车具有无污染、噪音低、使用成本低等优点,在食品、饮料、医药、电子、轻纺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正逐步取代内燃叉车。同时,随着电池、电机和电控等技术方面的不断发展,电动叉车的整机性能有了质的提升,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提升,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另一方面,在国内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加之内燃叉车仍有较大存量,叉车“油改电”成为传统内燃叉车向电动叉车过渡最简单实用的技术解决方案。叉车“油改电”充分利用内燃叉车成熟可靠的整机技术和高效完善且成本低廉的供应链体系,并结合国内锂电池的产业优势和技术成本优势,有效降低内燃叉车转换为电动叉车的门槛,加快了电动叉车广泛应用的步伐。
从全球电动叉车市场份额来看,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动叉车市占率普遍显著高于内燃叉车,相比之下我国电动叉车市占率相对较低。根据世界工业车辆统计协会以及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的数据,2022年全球电动叉车市场占有率为70.57%,欧洲地区高达88.81%,而我国仅为64.39%,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仍存在一定差距。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未来我国电动叉车将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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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世界工业车辆统计协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
(2)锂电池叉车发展潜力巨大
目前,我国电动叉车主要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作为动力。传统的电动叉车通常采用铅酸电池,铅酸电池充放电次数少,使用寿命短,维护要求高,对环境影响较大,且充电时间较长。相较于铅酸电池,锂电池具备质量更轻、体积更小、能量密度高的特征,因此锂电池叉车车型更加紧凑,整车稳定性更高;此外,锂电池较铅酸电池充电速度更快,使用寿命更长,维护成本较低,绿色环保。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的数据,2017年我国锂电池叉车销售量仅为8,681台,2022年迅速增至433,410台,复合年均增长率高达118.61%,占电动叉车销售量的比重从2017年的4.26%提升到2022年的64.23%。随着锂电池技术的不断进步,锂电池替代铅酸电池的进程将加速,锂电池叉车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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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
(3)行业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近年来,受人力成本持续上涨、生产制造企业转型升级等外部因素影响,传统依靠人力搬运的物流作业环节开始出现由机械化向自动化、智能化转型的趋势。仓储物流、电商零售等下游领域对于高效低成本、柔性化程度较高的物流自动化设备的需求增长迅速。在智慧物流、智能制造、智能仓储等行业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借助物联网、信息化技术与产品的融合,满足客户多方位需求,具备无人驾驶、远程监控、管理等功能的智能工业车辆产品成为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叉式移动机器人是在叉车上加载各种导航技术,构建地图算法,辅以避障安全技术,实现叉车的无人化作业。叉式移动机器人广泛应用于重复性搬运、搬运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等搬运场景,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相比于传统叉车,叉式移动机器人能保证操作精度、效率和安全性,协助实现整个生产流程的无人化作业,维持24小时全天候稳定运转,有效提高搬运效率。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推动和大批企业的进入,叉式移动机器人的技术不断走向成熟,行业内传统叉车厂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向移动机器人领域积极转型,如安徽合力的AGV整体智能物流解决方案应用于宜欧国际物流公司智能仓储系统项目;杭叉集团的AGV进驻阿里菜鸟物流,协助仓库物流运输;中力股份的X-Mover搬马机器人应用于物流公司转运中心,有效提高搬运效率。
根据中国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的数据,2022年,叉式移动机器人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全年销量达13,300台,同比增长66.25%。借助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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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传统叉车向叉式移动机器人转换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叉式移动机器人也将在实时感应、安全识别、多重避障、智能决策、自动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数据来源:中国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电动叉车等机动工业车辆的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在机动工业车辆现有生产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公司以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作为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多年技术积累,采用独创的“正向研发”模式,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从产品外形、功能设计出发,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工艺与技术,历经多年积淀研发出小金刚、油改电叉车、搬马机器人等多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产品。公司在2012年推出电动步行式仓储叉车小金刚系列产品,推动行业从手动搬运到电动搬运的变革,并在行业内以创新闻名,是行业内首个创新产品细分类(Class 31电动步行式仓储叉车)的中国企业,小金刚系列产品荣获德国红点奖和IF设计大奖等国际设计大奖。得益于小金刚系列产品市场认可度不断提升,公司自2013年起连续10年摘得电动仓储叉车产销量排名桂冠。自2016年起公司自主研发锂电池BMS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电池PACK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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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等,并成为行业内较早将自主研发的锂电池应用于工业车辆的企业,公司自2019年起连续4年实现锂电池叉车产销量排名第一。2020年公司在行业内首次推出油改电叉车并转化为实际经济效益,有效降低内燃叉车转换为电动叉车的门槛,全力推动从内燃叉车到锂电池叉车的绿色化进程,同时公司实现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销售量排名逐年提升,2022年位列行业第三。目前公司积极发展和布局移动搬运机器人业务,2020年推出具备自动化程度高、灵活性强、安全性好等优势的搬马机器人系列产品,有效减少无效搬运,降低移动搬运机器人应用门槛。
2、全球化优势
公司发展过程中秉承着国际化理念,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大力拓展海外市场,搭建国际化团队,加快全球布局,目前已在美洲、欧洲、东南亚等区域的主要国家建立起稳定的服务网络。公司的全球化优势具体体现如下:
(1)全球化布局较早
公司自设立以来即以境外本土公司的理念来经营外销业务,全球化布局相对较早,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金辉先生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于2009年在美国设立BIGLIFT,并收购了已有几十年历史的北美叉车品牌BIG JOE,进一步提升了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加快海外市场拓展的进程,为全球化布局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2)本地化运营模式
公司通过搭建全球销售网络,实现对客户需求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快速响应,为客户提供快捷、高效和优质的本地化服务。具体来看,在北美地区,公司通过收购本土品牌BIG JOE,利用本地管理团队开拓北美市场,充分发挥本地化服务优势,有效降低了贸易政策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在欧洲市场,公司拥有子公司EP-Europe,向欧洲客户提供快速维修、产品培训等服务,优化客户体验;在东南亚市场,公司结合GTM在泰国的本土资源,成功辐射东南亚市场。
公司本地化运营模式主要包括:a. 客户开拓:公司建立了包括经销商、大客户等的多层次渠道开发体系,成功开发了Walmart、Best Buy等全球知名客户,同时经过多年全球化布局,公司已具备强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在2022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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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功举办了欧洲经销商大会,超过300个经销商参加;b. 产品开发:公司本地产品开发团队通过定期走访市场了解行业、竞争对手的动态以及客户的需求,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确保入市的产品设计符合本地市场需求;c. 产品交付:
客户通过从公司本地仓库直接采购产品,以满足客户的临时性、小批量、多频次的采购需求,规避海运周期长、少量采购海运费高昂的弊端;d. 客户服务:公司通过本地运营团队实现本地售前咨询和及时的售后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3)充分重视国际化规则
此外,公司充分重视国际化规则,尊重知识产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73项境外注册商标,126项境外专利,包括29项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85项外观设计专利。
3、品牌与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深耕工业车辆行业多年,凭借在电动叉车领域长期的技术积累和持续的研发创新,产品在市场上已形成较强的知名度,并多次获得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中国工业车辆创新联盟、中国医药供应链联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等权威行业协会授予的奖项。
目前,公司旗下拥有BIG JOE、EP、iMOW阿母3个高知名度的品牌。BIGJOE主打高端市场,整车以黄色为主色调,适合对产品有极高使用需求的客户;EP为中高端品牌,产品定位为“高品质、优设计”;iMOW阿母为公司旗下亲民平价品牌,凭借一系列高性价比的入门级产品深受用户好评。其中BIG JOE品牌早于1968年在加拿大注册,又先后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美国和新西兰等多个国家、地区取得注册商标,属于境外本土品牌,在美国主要定位中高端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客户认可度。与境内同行业公司相比,公司深度运营海外本土品牌BIG JOE,更能发挥本土化运营优势,获得较高的品牌溢价优势。
良好的品牌知名度为公司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凭借优质的产品、快速的服务响应能力,公司赢得了海内外各行业内龙头企业的认可,并获得了“跨越速运集团‘优秀供应商’”、“京东物流最佳服务创新奖”、“德邦优秀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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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仓储设备产品优秀供应商”等大客户奖项。
4、电动叉车成本及规模化优势
公司在产品开发伊始即充分考虑设计与工艺降本,通盘考虑产品的系列化、通用化,相同系列产品通过不同吨位来满足市场需求,节约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以通用性部套件,扩大生产规模,控制成本。此外,公司在生产组织上通过部套件自主供应、合作开发、集约采购等措施实现成本优势:在自主供应方面,公司自主研发和生产核心部套件,有效降低整机成本;在合作开发方面,公司与供应商合作进行部套件开发,由公司主导技术研发,由供应商进行生产与供应,有效降低部套件成本;在集约采购方面,由于部套件具有通用性且年采购量大,公司议价能力强,有效降低成本。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在电动叉车领域的规模化优势已经稳固形成,公司掌握电动叉车核心技术,并通过自制锂电池和向控制器终端制造商采购控制器后自行生产出电控总成等方式,有效降低电动叉车的生产成本。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的统计数据,公司电动仓储叉车产销量连续10年位居国内同行业第一名,锂电池叉车产销量连续4年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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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晓珍保荐代表人:
周 琦 蒋 勇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总经理(总裁)、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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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承销协议》(以下简称“《保荐承销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周琦、蒋勇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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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 琦 | 蒋 勇 | ||
法定代表人: | |||
朱 健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