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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威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敏感信息”,是指虽不属于“商业秘密”,但可能在未来成为商业秘密,或者能为权利人带来潜在经济利益、对竞争对手具有价值、具有潜在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同时,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需要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登记及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及签字确认,并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1);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2);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附件3)。

第十二条 公司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对外披露;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对所涉及的事项应当及时对外披

露;

(四) 不再属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提供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应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
登记人登记时间
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附件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作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做如

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保证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相关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附件3: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暗换披露对期限
是否填报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保密承诺
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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